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5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聯誠等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相對人陳聯誠等之被繼承人陳威良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三、聲請人調解聲明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應予撤銷,經本院函調相對人等分割繼承之原案登記資料,並通知聲請人閱卷後,聲請人即於109 年7 月21日以民事聲請調解二狀追加被繼承人遺產稅核定證明書所列之遺產為本件撤銷之標的。惟查本院函調之原案登記資料中,相對人等非以上開遺產稅額定明書之全部遺產作為遺產分割協議之標的,聲請人追加之標的是否有誤?如有變更,應再具狀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