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5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聯誠等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1221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