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01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相 對 人 胡俊彪
胡俊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查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之物上請求權,請求相對人胡俊蛟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068,1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扣除前繳聲請費1,000 元,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附表:
┌─┬────────────┬─────┬───┬────┬───────┐│編│ 標 的 │ 公告現值 │面 積│權利範圍│ 價 額 ││號│(苗栗縣○○鄉○○段) │(元/㎡)│(㎡)│ │(新臺幣,元以││ │ │ │ │ │下四捨五入) │├─┼────────────┼─────┼───┼────┼───────┤│1 │400地號土地 │ │ 99.78│ │ 997,800元 │├─┼────────────┤ 10,000元 ├───┤ 1/1 ├───────┤│2 │408地號土地 │ │ 7.03│ │ 70,300元 │├─┴────────────┴─────┴───┴────┼───────┤│ 合 計│ 1,068,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