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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號原 告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原 告 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被 告 大將軍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豐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移交公共設施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訴之聲明第1 、2 、3 項約略客觀可得之利益價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