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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9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6號原 告 喬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雅頌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陽青山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9,0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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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202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