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業忠
陳宏成陳淑琴共 同送達代收人 江玉珍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建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8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5,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