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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8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0月24日送至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嗣雖經招領逾期而退回,仍應於同日生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91 號裁定意旨參照)。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家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召開居民自治會
裁判日期: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