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原告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3日送達原告起訴狀記載之「新竹科學園區郵局435 號信箱」,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