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3號原 告 劉基鳳
劉基南劉基潤劉基祐共 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複代理人 葉文海
黃昌仁被 告 劉家宏
劉永成劉邱玉鍛劉彰祥
劉啟祥劉慶祥劉乾祥
劉文豪
劉文傑
劉鳳明
劉東文
劉憶文
劉耀文
劉炎祥
黎聰明黎聰盛
劉柏巖兼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祥被 告 蔡竹梅
劉文廣
劉惠君
劉兆祥
劉基祥
劉以琳
劉惠媚
劉碧霞
劉慶生
劉優美
張國樂
張楹鑫
劉懿祥
劉誠祥
劉曄祥
劉拓
劉鳳亭
劉詩琦
謝金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565號(嗣改分為110年度訴字第45號)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號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卷宗查明無誤,並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號和解筆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