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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3號原 告 劉基鳳

劉基南劉基潤劉基祐共 同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複代理人 葉文海

黃昌仁被 告 劉家宏

劉永成劉邱玉鍛劉彰祥

劉啟祥劉慶祥劉乾祥

劉文豪

劉文傑

劉鳳明

劉東文

劉憶文

劉耀文

劉炎祥

黎聰明黎聰盛

劉柏巖兼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祥被 告 蔡竹梅

劉文廣

劉惠君

劉兆祥

劉基祥

劉以琳

劉惠媚

劉碧霞

劉慶生

劉優美

張國樂

張楹鑫

劉懿祥

劉誠祥

劉曄祥

劉拓

劉鳳亭

劉詩琦

謝金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9年度補字第1565號(嗣改分為110年度訴字第45號)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裁定命在該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號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卷宗查明無誤,並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5號和解筆錄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