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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76號原 告 宋仁昌

宋仁樹共 同 蔡伊雅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陳秋盛

古陳秀松

陳玉燕

黃陳致菊

李旭元(兼李學誼之承受訴訟人)

許榮美

陳曉萍追加 被告 陳俊翔被 告 陳俊飛

陳春菊

陳春梅

陳鳳春

陳致安

陳致龍

陳蓉慧

陳美蓉

戴宜鑑

戴宜坤

詹秋梅

詹玉珍

詹峯旻

詹峯豪

林秀男

林金生

林佩蓉

曾戴雲招

戴梅熒

戴鑾珍追加 被告 鄒順海

鄒順妹

鄒順香

宋鎮育

宋昱穎即宋靜怡

宋鎮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1-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