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76號原 告 宋仁昌
宋仁樹共 同 蔡伊雅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陳秋盛
古陳秀松
陳玉燕
黃陳致菊
李旭元(兼李學誼之承受訴訟人)
許榮美
陳曉萍追加 被告 陳俊翔被 告 陳俊飛
陳春菊
陳春梅
陳鳳春
陳致安
陳致龍
陳蓉慧
陳美蓉
戴宜鑑
戴宜坤
詹秋梅
詹玉珍
詹峯旻
詹峯豪
林秀男
林金生
林佩蓉
曾戴雲招
戴梅熒
戴鑾珍追加 被告 鄒順海
鄒順妹
鄒順香
宋鎮育
宋昱穎即宋靜怡
宋鎮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