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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宋文松

宋黃秀菊宋進枝黃富信陳呈鵬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宋永鋒

宋証裕宋榮喜宋祐樟宋永濱宋永國宋阡榕宋貴英宋美豐邱文貴邱文彬邱文豪吳宋秀蘭陳明達遺產管理人孫詠聖高宇柔高幸如高幸玉莊陳玉蓮鍾陳鳳娥陳文錦陳文生宋正光宋正明賴秀英宋淑霞宋淑菁宋正富宋正貴鄧窗妹邱啟詮邱朝鴻邱怡萱邱達鎮邱彥棻邱敏珠屈宋玉里胡助賢胡翰政胡靜萍胡金菁宋月圓邱惠淑邱信章邱湘湘邱姵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關於「邱佩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邱姵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0 年1 月22日所為之109 年度訴字第508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中,關於被告「邱佩蓉」之記載,均為「邱姵蓉」誤寫之顯然錯誤,有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