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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48號原 告 陳惠澤

陳惠南

陳惠慶

高陳常美

陳許華卿

陳信宗陳信仁

陳信延

陳江淑鳳

陳逸華

陳逸欣

江立信

江立文

江立安

江立全王重升

王紹安

王重詔

王馨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複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原 告 陳惠邦被 告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複代理人 羅偉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等
裁判日期:202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