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71號原 告 黃淑萍被 告 余奕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欠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經被告介紹於 106 年 5 月投資馬來西亞
MBI 公司所屬MFACE 、MFCCLUB 創富理財平臺(下稱創富平臺),投資標的為馬來西亞虛擬貨幣,期間原告分批陸續投入新臺幣(下同)145 萬3000元委由被告協助投資,被告曾表示賠錢算她的,有賺錢的話照投資比例分紅,被告至少可以分30% 。投資過程曾收益10餘萬元,後續創富平臺出現不穩定情況,剩下的錢都有去無回。被告曾於LINE通訊軟體上向原告承諾於109 年12月31日前賠償原告投資損失140 萬元,然迄今均未返還。又被告自107 年7 月1 日起至109 年12月31日期間之上述行為,侵害原告身體健康權,致原告一直看醫生,精神賠償慰撫金以10萬元計,爰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合計150 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 萬元。
二、被告則以:兩造並無任何契約關係,兩造同係投資者會員身分,雙方未約定分紅,原告亦未曾給付被告報酬,當時其僅告知原告網路獲利方式,原告曾聽聞創富平臺之傳聞,對創富平臺相關訊息均知悉並同意參與。原告自106 年5 月4 日起所投入資金均放在其提供個資設立之帳戶,兩造各自管理。後因創富平臺改制不如預期,原告遂自107 年7 月1 日起不斷以LINE通訊軟體騷擾及以死要脅等,造成被告亦精神耗弱,為安撫原告而不得不應答原告,若當平臺回歸原有體制方式,願將自己帳戶增值金額先給予原告,被告並無意負擔給付原告140 萬元債務,並未簽立任何借據。而且其僅知原告一開始投入投資款51萬元,否認投資款高達140 萬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行集中審理協同兩造協議並簡化爭點整理如下:㈠兩造不爭執事項⒈原告支付51萬元創富平臺之投資款。
⒉兩造LINE對話內容節錄如下:
①108 年9 月7 日:
原告:我從頭尾只知道我的那些錢,因為你都搞到有去無回
了!我只想把我這些爛東西趕快處理掉就好了、把我的140 萬多拿回來。. . . . . . 我只希望你有良心的話,不管去借去貸都可以盡快把我的錢還給我,我不是逼你,只是你如果還有誠意去付責的話,你說公司不會,你會還我那些錢。
被告:我的承諾. . . 是,但要給時間,我的話你已不再相
信,我. . . . . . 你一直逼一直逼,我是不是直接去死還來的快. . . . . 。
......原告:你給我一個時間。
被告:3年。
原告:......什麼3年......。
被告:先暫且放著,再讓半年的時間,讓平台努力。
原告:. . . . . . 但那是我很辛苦存很多年存下來的。
被告:這輩子公司不還,我還。
原告:我真的會欲哭無淚。
被告:但要給我時間。
原告:我真的沒想到,怎麼會變成這樣. . . . . .原告:你分期還給我,我沒辦法接受3年。
被告:我現無法分期。
【見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32 號(下稱前案)卷第53-55 、67頁】②108 年9 月11日:
被告:總之我想清楚了,一直這樣也沒答案,我的最後底限
明年年底,不然就是分期還我,2 選1 。. . . . .. 如果你2 選1 都不要、那真的只能對你抱歉了、我會照我的方式處理。
原告:〔引用被告陳述:總之我想清楚了、一直這樣也沒答
案,我的最後底限明年年底,不然就是分期還我。〕就選擇這個條件,期限明年年底還。
被告:那再麻煩你到時一次還清140 萬。
所以明年12月看那天方便、現在開始我不會再去煩你逼你,我說到做到,但願你信守諾言。
原告:〔謝謝圖示〕。
(見前案卷第57、59頁)⒊原告於109 年6 月4 日提起前案訴訟,請求被告返還投資款140萬元,嗣撤回前案訴訟。
㈡兩造爭執事項⒈原告是否支付投資款共達140萬元?⒉原告依債務承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0 萬元,有無
理由?⒊原告以身體健康權受損為由,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慰撫金,有無理由?慰撫金之數額以若干為適當?
四、本院之判斷㈠關於爭點⒈原告是否支付投資款共達140 萬元?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支付投資款達140 萬元等語;惟被告僅承認原告一開始支付51萬元,否認其投資款達140 萬元,自應由原告舉證證明其投資款達14
0 萬元之利己事實。惟原告僅提出手寫明細、存摺、網路頁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07-147 頁),並自陳:被告收取現金,其匯款予被告兒子、被告朋友,未直接匯款予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99、102 頁);而被告亦否認收受款項,是依原告上述所提之證據,不能逕認原告已支付投資款共達14
0 萬元,僅得依被告自認之內容,認定原告有支付51萬元之投資款。
㈡關於爭點⒉原告依債務承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0
萬元,有無理由?⒈按法律行為以得否與其原因相分離,可分為要因行為(有因
行為)及不要因行為(無因行為)。前者如買賣、消費借貸等債權契約是;後者如處分行為、債務拘束、債務承認、指示證券及票據行為等屬之。民法上之典型契約固均屬有因契約,惟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於不背於法律強行規定及公序良俗之範圍內,亦得訂定無因契約,此種由一方負擔不標明原因之契約,自屬無因行為(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
①原告自陳與被告間無書面之契約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
亦未陳明被告應負擔140 萬元返還投資款之原因為何;其雖謂被告幫其投資,有獲取其投資之分紅云云,惟未舉證以實其說,難認兩造間存有委任等勞務關係。而被告僅承認分享投資訊息予原告,稱此創富平臺可獲利,原告自行匯款入其個人帳戶等語(見本院卷第24頁),故僅足認原告經被告介紹投入創富平臺,而創富平臺之運作後致原投資金額減少,此為投資本質之風險,法律上原無法逕課予介紹人即被告損害賠償責任,兩造間原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而按債務承認契約之成立固不以具備一定形式要件為必要,惟依無因債務承認契約之法理令被告給付140 萬元,仍以無因債務承認契約有效成為前提。
②依兩造108 年9 月7 日如前揭不爭執事項⒉①LINE對話內容
,原告要求被告還140 多萬元,被告稱放3 年讓投資平台努力,公司若不還,這輩子由其還錢,惟其現無法分期還款原告等語。依此次對話內容,被告無意主動代投資公司還款予原告,且為分期或一次償還,償還期限均未定,無法認定兩造已合致成立債務承認契約。
③於同月11日如前揭不爭執事項⒉②LINE對話所示內容,被告
僅對原告表示選擇明年年底還。然原告實際之投資款為何,既存有前述140 萬元還是51萬元之爭執,還款之數額未經被告明確允諾或書立證明,又被告選定原告提出之二選一條件,承擔債務之主體為被告還是創富平臺,亦未見被告明白表明。按債務承認仍屬法律行為,所承認之債務標的亦須明確,承擔之對象須特定,然原告對話最終以LINE回覆:「那再麻煩你到時一次還清140 萬。」後,被告僅是簡易、不正式地回覆「謝謝」貼圖,本人未明確對原告承諾願負擔140 萬元債務,難謂被告有發生負擔債務之私法上效力之意思,甚難解為兩造已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債務承認契約。
⒊綜上所述,兩造間未成立債務承認契約,原告依債務承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0萬元,為無理由。
㈢關於爭點⒊原告以身體健康權受損為由,依民法第19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有無理由?慰撫金之數額以若干為適當?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依民法第195 條規定,僅於人格法益受損害得請求慰撫金,單純財產權受侵害,不得請求慰撫金。查原告主張被告幫其投資,致受有投資之金錢損失,此屬財產上損害,非身體健康權等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原告以其精神痛苦為由請求慰撫金10萬元,於法無據,顯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兩造間未成立債務承認之法律關係,且被告未侵害原告之人格法益,原告不得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從而,原告依債務承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 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