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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3號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訴訟代理人 胡俊暘律師被 告 賴宏昌

鍾永村鍾文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周銘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追償電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聲明被告三人應「連帶」給付,然未陳述連帶給付之基礎請求權,是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9 月

3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等
裁判日期: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