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3號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訴訟代理人 胡俊暘律師被 告 賴宏昌
鍾永村鍾文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周銘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追償電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聲明被告三人應「連帶」給付,然未陳述連帶給付之基礎請求權,是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 年9 月
3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法庭大樓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