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73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賴宏昌
鍾永村
鍾文安被上訴人即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償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 月17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6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3,0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