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4號原 告 徐春雄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複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被 告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徐阿城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