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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6號原 告 黃淡雲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秀禎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黃賴建妹於起訴後之民國110 年6 月27日死亡,請補正黃賴建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並向黃賴建妹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1-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