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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6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26號原 告 黃淡雲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被 告 吳秀禎

黃金生黃金玲黃鑫生徐文雄徐文祺徐汶豪(原名徐文豪)

葉瑞君葉瑞國葉袀甯(原名葉姿娸)

葉瑞如

藍敏媛葉正道葉書道蕭崴駿夏儷芸葉孟諠葉冠鈞葉黃金煜共 同 廖涵樸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永鑑徐永馨

徐永蒼徐凱彥徐梓棋即徐梓祺

徐永光莊徐愛蘭李徐春蘭徐文瑜邱徐金蓮徐金蓉徐畢卿徐秀瑩葉超群葉瑞文葉瑞玲

葉余鳳娥葉瑞華葉瑞民葉瑞雲葉為舟(原名葉瑞宏)

藍鴻發藍晶瑩藍美瑩葉光道(原名葉明道)

潘純琴

葉士豪葉南林

葉宜妹

鄒葉菊梅葉春梅葉美珍(遷出國外)

蕭永滐(原名蕭仁彥)

蕭淂清(原名蕭仁憲)

蕭仁郡蕭馨吟(原名蕭平妹)

蕭素珠李仁豪李忠明李瑞清李慧貞李秀仁王為本王英丞王廷嘉饒黃金妹(兼黃賴建妹之承受訴訟人)

吳春蘭陳黃銀妹(兼黃賴建妹之承受訴訟人)

黃淡龍(兼黃賴建妹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榆(兼黃賴建妹之承受訴訟人)

黃雅縈(兼黃賴建妹之承受訴訟人)

黃啟洺(兼黃賴建妹之承受訴訟人)

徐慶麟徐喜清徐喜榮徐喜銀徐國雄

徐旭姜徐春英曾羅月妹羅淑靖羅俊秀羅圳仁羅肇昌羅肇輝羅杜嬌追加被告 羅信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萬3,834元。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4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土地,設定予訴外人徐阿相、黃開長、黃秀雄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等應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系爭地上權予以塗銷,又本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經本院命原告補正,原告陳報不清楚系爭土地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數額,亦無地上權設定契約,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核定如附表一所示為147萬3,834元;另地價為附表二所示204萬6,990元,則系爭土地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147萬3,834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又原告已先繳納4萬6,243元,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規定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並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黃思惠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附表一:

依土地法第105 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

編號 地號 (苗栗縣頭份市下興段) 設定權利人 設定權利範圍(㎡) 土地權利範圍(㎡) 申報地價(元/ ㎡) 價額 (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5,元以下四捨五入) 1 282-3 地號 徐阿相 532.23 186.09 1,760 49萬1,278 元 黃開長 598.35 49萬1,278 元 黃秀雄 598.35 49萬1,278 元 合 計 147 萬3,834元 備註:上開土地欲終止、塗銷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分別為532.23平方公尺、598.35平方公尺、598.35平方公尺,總計共1,728.93平方公尺,惟土地登記面積僅186.09平方公尺,均小於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故以土地登記面積為準。附表二:

編號 地號 (苗栗縣頭份市下興段) 土地權利範圍 (㎡) 公告現值(元/ ㎡) 價 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入) 1 282-3 地號 186.09 11,000 204萬6,990元 備註:上開土地欲終止、塗銷之地上權設定權利範圍分別為532.23平方公尺、598.35平方公尺、598.35 平方公尺,總計共1,728.93平方公尺,惟土地登記面積186.09平方公尺,均小於地上權登記面積,故均以土地登記面積為準。

裁判日期:202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