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6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109 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陳報「新竹科學園區郵局435 號信箱」,原告臨櫃拒絕受理退回本院,經本院公示送達,有送達證書、公告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