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原 告 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牛治華訴訟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被 告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儒訴訟代理人 林育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延滯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9月3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海商上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前開民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3月4日和解成立,有和解筆錄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裁判案由:給付延滯費等
裁判日期:20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