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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7號上 訴 人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桅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間給付延滯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4,496元(計算式:歐元90,671元×起訴日臺灣銀行牌告賣出匯率34.57=3,134,4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裁判案由:給付延滯費等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