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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4號上 訴 人 邱創國被 上訴人 邱林玉琴

邱俊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

3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就原判決全部不服,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則上訴人上訴聲明一、二部分,請求被上訴人邱俊雄、邱林玉琴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18,991 元、5,350,

300 元,又上訴聲明三部分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邱俊雄、邱林玉琴應連帶給付上訴人210 萬元,備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邱俊雄應給付上訴人210 萬元,是上訴聲明三之標的互為競合,應以210 萬元計算第二審裁判費。

二、綜上,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669,291元(計算式:6,218,991 元+5,350,300 元+210 萬元=13,669,2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44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等
裁判日期:2021-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