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14號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李瑩泰之遺產管理人相 對 人 李瑩泰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解任聲請人林助信律師為被繼承人李瑩泰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7 年度繼字第2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瑩泰之遺產管理人。嗣經聲請人管理及調查被繼承人之財產及債務、申報遺產稅、聲請公示催告、承擔行政執行之當事人等情,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業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拍賣完畢,被繼承人已無遺產可供管理,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0 條、145 條第
2 項、第141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7 年度繼字第28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08 年度司家催字第9 號裁定、新生報影本、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民事閱卷聲請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竹執義101 年地稅執字第17719 號拍定通知函暨債權分配表、本院109 年繼字第42號裁定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業將被繼承人李瑩泰之遺產處理完畢,已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