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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繼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繼字第32號聲 請 人 蔡秀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羅兆琳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23,720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羅兆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月30日以108 年度繼字第13 號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羅兆琳之遺產管理人,已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為公示催告等相關事宜,被繼承人之遺產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執讓字第23066號案件執行拍賣,爰依法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等語。

二、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的報酬金額時,應該要依其所付出的勞力、管理事務的繁簡程度、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間的關係等情事,進行整體評估後做適當的酌定。(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且關於遺產報酬金額是本院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

三、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台灣時報110年5月31日廣告證明紙。

(二)代墊費用收據影本。

(三)本院109年度司執讓字第23066號民事執行處通知。

(四)繼承系統表。

(五)戶籍謄本4份。

(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本件被繼承人的繼承人都已拋棄繼承,無法召開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或酌定報酬,所以聲請人之職務雖未完全結束,在管理期間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應屬合法。

五、本院酌定本件聲請人任羅兆琳遺產管理人的報酬為22,000元,代墊費用為1,720元,合計為23,720元:

(一)根據財政部頒佈「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規定,聲請法院酌定管理報酬,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又「遺產管理之費用」,是指遺產保存上必要不可或缺的一切費用,例如:事實上保管費用、納稅、訴訟費用、清算費用等。

(二)被繼承人之遺產有7筆不動產,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的債務,參與本院109年度司執讓字第23066號民事執行,且於第一次拍賣即拍定,顯見本件遺產管理的法律關係單純。又聲請人管理期間約2年,遺產拍賣底價合計為2,130,000元,故酌定聲請人管理報酬約為遺產數額之1%,以22,000元為適當。

(三)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已代墊登報費1,600元、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本件程序聲請費1,000元、戶籍謄本調閱60元、土地謄本調閱60元。惟聲請人主張墊付公示催告及本件聲請費部分,本院已於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0號裁定及本裁定主文說明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不用重複計算。

(五)是扣除程序費用2,000元後,酌定本件聲請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合計為23,720元(計算式:22,000元+1,720元=23,720元)。至聲請人若在本裁定後,除上開案件外,又有管理被繼承人遺產及支出代墊費用,仍可提出相關事證聲請本院酌定管理費用,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裁判日期:202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