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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司促字第 25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02號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債 務 人 邱惠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消費借貸債務,惟債務人邱惠玲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98年8 月14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09號裁定:「債務人自98年8 月14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並由同法院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0 號認可其更生方案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訛。而債權人請求清償之債務均為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成立,有聲請狀所附信用卡申請書、繳款明細等件影本可查,依首開說明,債權人應僅得依更生程序行使其權利。故債權人聲請逕依督促程序對該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