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 林德仁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康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康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 年11月5日以苗院傑民有4108司司23字第27118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本應於108 年12月20日前清算完結,前獲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2 、12、30號呈報清算展期事件准予展延至110 年6 月20日止,茲因公司現在涉訟中,尚無法辦理資金分配及辦理稅捐申報等相關事宜,致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清算事務完畢,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110 年6 月21日起展延至111 年6 月20日止。聲請人亦應於展延期間內盡速進行清算程序,俾免受公司法相關規定之裁罰,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