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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司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36號聲 請 人 萬榮勳上列聲請人呈報元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修正後為同法第32條第1項),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修正後為同法第36條第1項),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含:(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準此,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如清算公司應納之稅捐尚未核定,則其是否尚有欠稅既屬不明,形式上難認清算人已完成清償債務之職務,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元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華公司)因無意經營,已報請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並已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1日清算完結,爰向本院呈報清算終結,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情,固據其提出清算收支表、清算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暨股東簽到簿等件為證,惟經本院函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關於元華公司是否尚有欠稅未清償一事,經該所於110年10月6日以中區國稅竹南營所字第1100352485號書函,函覆略以:「…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案,尚在核定中…」等語,則依照前揭說明,於稅捐機關核定元華公司上開稅捐前,形式上不能認定清算事務業經終結。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裁判日期:2021-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