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謝發熹上列聲請人呈報莉園園藝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修正後為同法第32條第1項),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修正後為同法第36條第1項),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條規定,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含:(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準此,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如清算公司應納之稅捐尚未核定,則其是否尚有欠稅既屬不明,形式上難認清算人已完成清償債務之職務,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莉園園藝有限公司(下稱莉園公司)因無意經營,已報請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並已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10日清算完結,爰向本院呈報清算終結,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情,固據其提出清算收支表、清算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剩餘財產分配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股東同意書等件為證,惟經本院函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關於莉園公司是否尚有欠稅未清償一事,經該局函轉其苗栗分局,苗栗分局於110年10月7日以中區國稅苗栗營所字第1102057305號函,函覆略以:「…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尚未核定…」等語,則依照首揭說明,於稅捐機關核定莉園公司上開稅捐前,其有無欠稅尚屬不明,形式上不能認定清算事務業經終結。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並應由聲請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