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39號聲 請 人 林繼彬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0年12月1日起展延至民國111年11月30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自民國(下同)110年5月以來,適逢疫情期間,聲請人與有意承購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峻公司)土地之買家間之磋商遭到擱置,目前疫情有趨緩之勢,現正積極接洽中,惟仍須磋商時間,爰聲請再准予延展清算期間至111年11月30日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永峻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9月26日以苗院傑民有107司13字第2782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其於清算期間數次聲請展期並獲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4號、108年度司司字第16號、108年度司司字第27號、109年度司司字第8號、110年司司字第4號呈報清算展期事件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110年11月30日止,而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土地買賣之要約書為證,堪認尚有展延清算期間之必要,考量不動產變價不易,及去年疫情之影響,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110年12月1日起展延至111年11月30日止。另聲請人亦應於展延期間內盡速進行清算程序,俾免受公司法相關規定之裁罰,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