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3號聲 請 人 盧南國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榮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榮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 年9 月29日以苗院雅民有3109司司19字第24152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本應於110 年1 月27日前清算完結,茲因稅捐債權尚未查核完竣,致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清算事務完畢,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110 年1 月28日起展延至110 年7 月27日止。聲請人亦應於展延期間內盡速進行清算程序,俾免受公司法相關規定之裁罰,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