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4號聲 請 人 林繼彬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9 月26日以苗院傑民有107 司13字第27820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本應於
107 年11月30日前清算完結,前獲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14號、108 年度司司字第16號、108 年度司司字第27號、109年度司司字第8 號呈報清算展期事件准予展延至109 年11月30日止,茲因公司所有之不動產訴訟案件甫經確定,尚無法即時辦理出售變價及辦理稅捐申報等相關事宜,致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清算事務完畢,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考量不動產變現不易,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109 年12月1 日起展延至110 年11月30日止,共計一年。聲請人亦應於展延期間內盡速進行清算程序,俾免受公司法相關規定之裁罰,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蔡忞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