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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司司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司字第40號聲 請 人 鄧及人上列聲請人因聲報旭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展延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旭祺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鈞院以110年度司司字第9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惟因國稅局尚在審理營業稅退稅事宜,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為此再次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