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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司調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調字第155號聲 請 人 葉子豪相 對 人 魏婕盈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調解事件之管轄法院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又所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僅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蓋物上請求權僅為物權之作用,與物權本體有不可或分之關係,不可強為割裂,是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妨止妨害請求權之訴,係屬「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而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司法院(73)廳民一字第0672號函意旨參照)。末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近日始知悉其為土地之登記名義人,並願將土地之所有權返還登記予聲請人,為此聲請調解等語,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係本於真正所有人之地位,請求相對人將土地移轉登記予聲請人,上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屬民法第767條之請求範圍,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是以,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1-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