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盧南國即榮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榮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盧南國為榮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榮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榮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榮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已於民國110 年1 月8 日完結,並經股東會決議以盧南國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由盧南國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9 年度司司字第19號呈報清算人、110 年度司司字第3 號呈報清算展期、110 年度司司字第28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查明屬實。又聲請人主張清算完成後股東臨時會選任其為保存人保存各項文件乙節,亦有110 年6 月19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簽到簿可稽。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指定盧南國為榮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