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仲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明德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呂鈺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若蘋間因本院110年度勞仲訴字第1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計算式:財產權部分1,500元+非財產權部分4,500元)=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