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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勞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31號原 告 王宏雄訴訟代理人 王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私立龍德家事商業職業學校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44,714元(包含加班費、資遣費、特休假未休工資),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344,71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265元。然依前開規定,本件係屬因給付工資及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8,088元【計算式:24,265元1/3=8,0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1-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