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 告 邱柏潗被 告 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昌彬訴訟代理人 劉明義
蔣開梅王邵如江錫麒律師柯宏奇律師周銘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性騷擾事件不存在等事件,因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