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4號原 告 盧清亮被 告 厚生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青訴訟代理人 蘇建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1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11號判決可稽,是本件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已不存在,故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