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救字第9號聲 請 人 游雨橋法定代理人 游雅芸訴訟代理人 廖宜庭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相 對 人 黃棋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法院應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者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之規定自明。此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110 年度家調字第356 號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社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查詢清單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108 及109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 份在卷可參。觀諸上開稅務資料顯示,聲請人108 及
109 年間之申報所得均為0 元,名下無其他財產,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之內容形式審查結果,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中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