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建字第1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宏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雅屹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751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63,25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9,751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即反訴被告宏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楷公司)起訴主張被告即反訴原告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宏營造公司)應返還工程款,請求偉宏營造公司給付工程款等情,偉宏營造公司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辯以同一承攬契約,經追加工程款新臺幣(下同)4,552,874元扣除溢領機電工程款3,655,825元後尚有897,049元可領取等情,經核兩造就同一承攬契約,彼此有無積欠工程款為爭執,可見兩造之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且反訴非專屬他法院管轄,並得與本訴行同種訴訟程序。是偉宏營造公司所提本件反訴,應予准許。
二、宏楷公司起訴之聲明為:「偉宏營造公司應給付原告11,189,8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偉宏營造公司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因鑑定修復費用為1,086,800元,因而減縮聲明為請求9,742,625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宏楷公司主張及對反訴之答辯
一、宏楷公司與偉宏營造公司分別於106年08月21日、同年10月20日訂定工程合約書,由偉宏營造公司承攬施作宏楷公司之竹南新建廠辦工程(建築工程及機電工程),工程款分別為101,918,888元、33,000,000元,之後兩造於108年04月02日就偉宏營造公司工程遲延及工程瑕疵之處理簽訂協議書(證二),除約定各項付款之金額外,於第三條約定:乙方(即偉宏營造公司)應儘速取得使用執照並交付予甲方(即宏楷公司)辦理保存登記,並於完工驗收交屋之缺失盡全力改善,如有達反,甲方可處乙方500萬元以内之罰款。查本件工程雖已完工,並請領相關使用執照完畢,同時宏楷公司就本工程已給付全部工程款134,918,888元予偉宏營造公司,惟宏楷公司曾於109年11月04日以新埔郵局第57號存證信函通知偉宏營造公司修補瑕疵,尚有23項之瑕疵尚未完成修補,經限偉宏營造公司應於109年11月30日前完成修補,然偉宏營造公司僅修補數項瑕疵,截至110年08月13日宏楷公司委託律師函知偉宏營造公司仍有19項尚未進行修補,經估計瑕疵之修補費用為1,086,800元(起訴本主張2,534,000元,後改依鑑定報告請求1,086,800元),為此宏楷公司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請求減少此部分之報酬;另依前述協議書第三條約定處以5,000,000元之損害賠償;又兩造於109年08月25日工程會議中,就機電工程部分確認減少工程金額3,655,825元,並經宏楷公司以109年11月04日新埔郵局第57號存證信函通知偉宏營造公司,應於109年11月30日前就土建工程部分追加工程金額主張權利並進行核算,否則請偉宏營造公司將上述宏楷公司溢付之機電工程款3,655,825元退還,惟偉宏營造公司未於109年11月30日前提出土建工程之追加工程款金額,亦未將溢領之機電工程款退還宏楷公司,為此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偉宏營造公司應返還3,655,825元。故偉宏營造公司應給付宏楷公司減少報酬金額1,086,800元、違約之損害賠償5,000,000元、機電工程退款3,655,825元,合計共9,742,625元,為此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請求1,086,800元,並依協議書第3條規定請求違反協議書之損害賠償500萬元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溢領機電工程款3,655,825元,合計9,742,625元,並聲明:㈠偉宏營造公司應給付宏楷公司9,742,6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就反訴部分:否認應給付偉宏營造公司追加工程款金額4,552,874元。宏楷公司以109年11月04日新埔郵局第57號存證信函通知偉宏營造公司,應於109年11月30日前就土建工程部分追加工程金額主張權利並進行核算,惟偉宏營造公司未於109年11月30日前提出土建工程之追加工程款金額,故否認此金額。並為反訴答辯聲明:偉宏營造公司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偉宏營造公司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參、偉宏營造公司答辯及之主張
一、宏楷公司僅空指偉宏營造公司承攬工程瑕疵尚未修補經社團法人苗栗縣建築師公會鑑定,應以鑑定報告鑑定之項目為準,其餘宏楷公司未於鑑定過程中提出需鑑定之項目,即應認宏楷公司自認不存在瑕疵。
二、偉宏營造公司自始對於宏楷公司修補瑕疵之請求均盡力處理、修繕,未有懈怠,偉宏營造公司前於宏楷公司請求修補瑕疵時,即曾針對宏楷公司所指各缺失項目詳為勘查、說明,甚至派員進行修繕,惟剩餘瑕疵之原因並非偉宏營造公司施工所致,或屬原先建築師設計不良所致,或為氣候、人為使用等非偉宏營造公司施作原因造成,自非偉宏營造公司應修繕之範圍,此等因兩造認知差異所生爭議,應難逕認須由偉宏營造公司負責,此由宏楷公司所提存證信函(同原證三)曾表示偉宏營造公司有32項缺失,嗣後提出之鑑定項目僅為12項即可知悉。
三、宏楷公司曾於偉宏營造公司請廠商前往修繕時以工地主任未陪同為由拒絕廠商進場,然偉宏營造公司工地主任尚有他案須在場監工,且宏楷公司所欲修繕項目分歧,廠商進場修繕時間不一,偉宏營造公司工地主任亦難屢屢配合,則偉宏營造公司縱然有意盡心處理、滿足宏楷公司要求,亦因宏楷公司限制而力不從心,故宏楷公司泛稱偉宏營造公司未為修補,並非實情。
四、偉宏營造公司未違反原證二之協議;宏楷公司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請求偉宏營造公司給付違約金500萬元為無理由。違約金如未以契約約定其為懲罰性之違約金,則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此乃判決實務上之穩定見解。偉宏營造公司業於該協議書簽訂日(即108年4月2日)後1個月之108年5月21日取得使用執照,並就宏楷公司所指缺失盡力改善,而剩餘瑕疵並非屬偉宏營造公司應予修繕之範疇,宏楷公司甚曾阻礙偉宏營造公司合作廠商進場修護,已如前述,故偉宏營造公司並無違反兩造協議書第3條約定。退萬步言,該協議之性質既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即應以約定之500萬元作為瑕疵修補費用之上限,宏楷公司不得同時請求鑑定報告所預估之修補費用,又再請求該協議之500萬元。
五、偉宏營造公司雖對於兩造已就機電工程部分確認減少工程金額3,655,825元(含稅)不爭執,惟此係因偉宏營造公司曾於109年10月26日寄發泰山郵局存證號碼第290號函(見被證五)向宏楷公司說明,需先與宏楷公司確認土木建築工程追加之4,336,071元,再扣除追加減之機電工程費用後,如有餘款再退還給宏楷公司。然而,宏楷公司僅於111年1月14日提出之民事言詞辯論狀(一)第1頁倒數第2行以下認可2,034,857元,故偉宏營造公司主張宏楷公司應先與偉宏營造公司確認電機之追加工程款數額後,偉宏營造公司方能計算機電應返還宏楷公司之金額。
六、提出反訴之主張:宏楷公司雖稱其曾於109年11月4日以存證信函催請被告就土建工程追加款項進行核算,以便與偉宏營造公司應退還之機電工程減價款相扣抵,然因偉宏營造公司未遵期提出,其始先請求偉宏營造公司退還機電工程款云云,惟實則,偉宏營造公司早於109年3月18日寄發電子郵件、109年3月20日即將土建工程追加明細發函予宏楷公司(且原告原證七之函文第2頁倒數第7行自陳109年3月24日收受掛號而知悉,已如前述),此有該函文及其後附之工程詳細表可參,宏楷公司收受該函文後未有異議,應視為默認該函文之内容。嗣後竟於近5個月後,即109年8月7日方寄發原證七之函文,當時雙方已發生爭執,宏楷公司方就土建工程追加部分稱有數量計算錯誤、單價錯誤等等,斯時宏楷公司已入廠使用超過一年(約108年6月原告入廠使用),倘就數量計算錯誤、單價錯誤等等之事實有疑義,應由宏楷公司負擔舉證責任。經計算,土建工程追加款為4,552,874元(含稅),較偉宏營造公司應退還宏楷公司之機電工程3,655,825元(含稅)為高,兩相抵扣後,偉宏營造公司自無須退還宏楷公司任何款項,惟因宏楷公司對此表示爭執(前僅願意承認2,034,857元),兩造無法達成協議,宏楷公司始生此部分主張。職是,如今宏楷公司復對偉宏營造公司請求返還機電工程款3,655,825元(含稅),偉宏營造公司仍爰以土建工程追加金額4,552,874元(含稅)主張抵銷,抵銷後,偉宏營造公司應無須再退還宏楷公司任何款項。如法院認定偉宏營造公司能主張抵銷之金額僅為宏楷公司目前承認之2,034,857元(假設語氣,偉宏營造公司否認之)則偉宏營造公司行使抵銷權後,應僅須再給付宏楷公司1,620,968元(計算式:3,655,825-2,034,857=1,620,968)。是偉宏營造公司請求宏楷公司給付抵銷後追加之土建工程款897,049元,有理由。
七、偉宏營造公司就本訴之答辯聲明:宏楷公司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宏楷公司負擔。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偉宏營造公司依同一承攬之法律關係對宏楷公司請求土建工程追加款,另為反訴之聲明:宏楷公司應給付偉宏營造公司897,049元,及自答辯暨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宏楷公司負擔。
肆、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宏楷公司與偉宏營造公司分別於106年8月21日、106年10月20日簽訂工程合約書,由偉宏營造公司承攬宏楷公司竹南新建廠辦工程,工程款分別為101,918,888元、33,000,000元,合計134,918,888元,宏楷公司均已給付完畢。
二、本工程於108年5月21日取得使用執照。
三、宏楷公司與偉宏營造公司於108年4月2日就偉宏營造公司工程相關事宜簽訂協議書約定:
㈠就本工程土建工程部份甲方(即宏楷公司)應支付乙方(
即偉宏營造公司)之取得使用執照款項5,095,944元及完工驗收交屋完成後六個月款項5,095,944元,甲乙雙方同意乙方開立上開二筆款項之發票交付予甲方後,甲方即開立取得使用執照款5,095,944元支票到期日108年8月30日,及完工驗收交屋完成後六個月款項5,095,944元支票到期日108年9月30日交付予乙方。
㈡就本工程水電消防部份甲方應支付乙方之取得使用執照款l
,650,000元及完工驗收交屋完成後六個月款項1,650,000元,甲乙雙方同意乙方開立上開二筆款項之發票交付予甲方後,甲方即開立取得使用執照款1,650,000元支票到期日108年8月30日及完工驗收交屋完成後六個月款項1,650,000元支票到期日108年9月30日交付予乙方。㈢乙方應儘速取得使用執照並交付予甲方辦理保存登記,並
於完工驗收交屋之缺失盡全力改善,如有違反,甲方可處乙方500萬元以內之罰款。
㈣乙方提供90萬元租金補貼予甲方,甲方同意放棄本工程合約對乙方之逾期罰款及相關之損害賠償。
四、偉宏營造公司於該協議書簽訂日即108年4月2日後1個月之 1
0 8年5月21日取得使用執照 。
五、兩造於109年8月25日工程會議中,就機電工程部分確認減少工程金額為3,655,825元。
六、宏楷公司於109年11月4日以新埔57號存證信函予偉宏營造公司略以:…請被告於109年11月30日前完成土木建築工程追加減金額核算作業,如屆時無法完成,請被告就109年8月25日已確認無訛之機電工程追減款先行支付,土木建築工程追加減款則待被告確認後再行付款;另有關工程缺失修繕部分,原應於109年9月10日前完成全部包含27項未驗收暨5項已驗收共32項之缺失修繕工程,惟迄今僅進行9項,仍有23項缺失修繕尚未進行,請被告於109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數修繕作業,屆時未完成將就被告應完成而未完成部分之修繕自行雇工修補,請求被告償還等語。
七、宏楷公司於110年8月13日委由律師發函略以:㈠被告允諾於完工驗收交屋之缺失,盡全力改善,如有違反應給付原告500萬元以內之罰款。㈡被告自109年8月7日至109年11月4日就本工程瑕疵計32 項,迄今已修繕可驗收者僅14項,另6 項雖有修繕,但仍有瑕疵,應再次修補,其餘12項則全未修繕。另於109 年消防安檢始發現之瑕疵1 項、機房區大範圍積水、南面外牆抿石裂開、消防排煙設備施工錯誤等缺失,請被告於110 年9 月13日前完成修繕。㈢因被告就土建部分追加減款迄無任何回應,請被告於110年9月13日將機電工程部分減少工程金額3,655,825元返還原告。
伍、本院之判斷
一、宏楷公司與偉宏營造公司分別於106年8月21日、106年10月20日簽訂工程合約書,由偉宏營造公司承攬宏楷公司竹南新建廠辦工程,工程款分別為101,918,888元、33,000,000元,合計134,918,888元,宏楷公司均已給付完畢。本工程於108年5月21日取得使用執照。宏楷公司與偉宏營造公司於108年4月2日就偉宏營造公司工程相關事宜簽訂協議書,約定「偉宏營造公司應儘速取得使用執照並交付予宏楷公司辦理保存登記,並於完工驗收交屋之缺失盡全力改善,如有違反,宏楷公司可處偉宏營造公司500萬元以內之罰款。偉宏營造公司提供90萬元租金補貼予宏楷公司,宏楷公司同意放棄本工程合約對偉宏營造公司之逾期罰款及相關之損害賠償」等情,有106年8月21日、106年10月20日工程合約書、108年4月2日協議書等影本為憑,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為此部分為真實。
二、有關原告主張其於109年11月04日以存證信函催告偉宏營造公司修補瑕疵,尚有23項之瑕疵尚未完成修補,經限偉宏營造公司應於109年11月30日前完成修補,然偉宏營造公司僅修補數項瑕疵,截至110年08月13日宏楷公司委託律師函知偉宏營造公司仍有19項尚未進行修補,經苗栗建築師鑑定瑕疵之修補費用為1,086,800元,為此宏楷公司依民法第494條規定請求瑕疵之修補費用為1,086,800元等情,為偉宏營造公司所否認,並辯稱以苗栗縣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減縮請求瑕疵修補項目為1,086,800元,堪認定兩造對於苗栗縣建築師公會鑑定結果為不爭執,基於當事人信賴之真實,系爭工程之瑕疵自以附表所示項目為準,且工程瑕疵之修補費為1,086,800元,宏楷公司基於承攬契約之瑕疵修補請求權,請求偉宏營造公司給付工程瑕疵之修補費為1,086,800元,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有關宏楷公司請求偉宏營造公司溢領機電工程部分3,655,825元部分,經兩造於109年8月25日工程會議中,就機電工程部分確認減少工程金額為3,655,825元,並列為不爭執事項,是宏楷公司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偉宏營造公司給付3,655,825元,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就宏楷公司基於108年4月2日協議書第三條約定請求偉宏營造公司5,000,000元之損害賠償一情,偉宏營造公司固不否認為有此約定,辯稱偉宏營造公司業於該協議書簽訂日(即108年4月2日)後1個月之108年5月21日取得使用執照,並就宏楷公司所指缺失盡力改善等節,宏楷公司對於偉宏營造公司108年5月21日取得使用執照(卷第93頁),並不爭執,且列為兩造不爭執第四項;另參照附表所示之瑕疵項目分別為「編號1:大門口大理石階梯持續吐出白色髒污,雨後須清洗髒污、編號4:警衛室廁所外,南面外牆抿石裂開、編號5:下雨後,地下室截水溝溢水,停車空間、機房區出現大範圍積水問題、編號6:下雨後,碼頭內車輛卸貨區積水、編號7:女廁北面插座上方的磁磚滲漏水、編號8:硬化地坪坑洞修補區塊太多,且很多修補面已脫落、編號9:加工區外東側,機車必經之處,雨天地面低窪積水、編號10:509運動室木門有瑕疵,無法主常關閉、編號11:天花板管道間滲漏水補充鑑定4:天花板管道間滲漏水、編號12:牆面及天花板多處滲漏水及裂縫待處理、編號13:B樓梯平台天花板燈具旁有漏水、編號19:消防排煙設備施工錯誤,與圖面不符、現勘新增項目3:車道下EPOXY破損須維修復原、補充鑑定1:地下室人孔蓋位置及數量錯誤修正、補充鑑定4:天花板管道間滲水」等項,非屬建築屋主體結構之瑕疵,及瑕疵維修所需經費,經建築師公會鑑定為1,086,800元,此修補費用與兩造簽訂工程金額「101,918,888元、33,000,000元,合計134,918,888元」比較,瑕疵修補金額占總工程比例為「0.00805」(計算式:1,086,800元÷134,918,888元=0.00805);再另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乙方應儘速取得使用執照並交付予甲方辦理保存登記,並於完工驗收交屋之缺失盡全力改善,如有違反,甲方可處乙方500萬元以內之罰款。」得知,兩造協議書使用「完工驗收交屋之缺失盡全力改善」等文,顯然只要偉宏營造公司「盡全力改善」即可免於宏楷公司之500萬元罰款,則以偉宏營造公司於簽訂協議書後之一個月即於108年5月21日取得使用執照,瑕疵修補工項之金額僅占總工程金額比例為「0.00805」,附表二所示瑕疵項目又非屬建築物之主結構,足證偉宏營造公司應已盡力修護瑕疵,宏楷公司如要依協議書第三項約定罰款500萬元,依法應就偉宏營造公司「未盡全力改善」一情,負舉證責任。本件至言詞辯論為止,宏楷公司就此並未負舉證責任。另斟酌協議書第四條約定,偉宏營造公司提供90萬元租金補貼予宏楷公司,宏楷公司同意放棄本工程合約對偉宏營造公司之逾期罰款及相關之損害賠償,可明對於系爭工程所造成之損害,偉宏營造公司已另補償宏楷公司90萬元之租金損害。綜合上述,堪認偉宏營造公司確於108年4月2日簽訂協議書後,已積極於系爭工程之瑕疵修補,方於108年5月21日取得系爭工程之使用執照,宏楷公司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請求偉宏營造公司500萬元罰款,有違公平合理之原則。
五、有關偉宏營造公司請求宏楷公司給付追加之土建工程追加款為4,552,874元,並主張抵銷溢領之機電工程3,655,825元,請求宏楷公司給付897,049元等情,為宏楷公司所否認,辯稱以存證信函要求偉宏營造公司應於109年11月30日前就土建工程部分追加工程金額主張權利並進行核算,否則請偉宏營造公司將上述宏楷公司溢付之機電工程款3,655,825元退還,惟偉宏營造公司未於109年11月30日前提出土建工程之追加工程款金額,亦未將溢領之機電工程款退還宏楷公司,為此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偉宏營造公司應返還3,655,825元等情。經查:
㈠被告於109年3月18日以電子郵件、109年3月20日將土建工
程追加明細發函予原告,且原告自陳於109年3月24日收受掛號,此有該函文及其後附之工程詳細表可證(詳卷第95頁、99-114頁、被證二),堪認為真實。
㈡另據108年4月2日協議書第五條約定「本工程之追加減帳,
甲(即宏楷公司)乙(即偉宏營造公司)雙方同意依合約精神以合約估價單之項目、單價計價,甲乙雙方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藉故拖延。」(卷第47頁),是偉宏營造公司公司已提出工程詳細表(包括工程估價單、數量、單價、總價、土木建築工程項目、單位、數量、單價、複價等,卷第99-114頁),參照上開協議書之約定,如宏楷公司未舉證偉宏營造公司所提出工程明細表所載之「土木建築工程項目、單位、數量、單價、複價」與實際工程施作項目有所出入,依照協議書第五條約定,自以偉宏營造公司提出之工程詳細表核算4,552,874元為追加工程款金額。經查,宏楷公司僅以「有關土木建築工程追加減款乙節,109年8月15日雙方協調會迄今,已逾兩個月,期間亦多次敦請貴公司儘速確認核算追加減工程金額,貴公司均以原工地主任離職,須待其確認為由,拖延至今;惟相關工程施作項目、數量變更等資料,貴公司應均有保存,新任工地主任應可據此核算,貴公司人員離職,卻要本公司承受延宕之不利苦果,實欠公允。」(詳卷第50-51頁),堪認至言詞辯論為止,宏楷公司並未實際具體明確指出偉宏營造公司所提出工程明細表之瑕疵所在。本件既然偉宏營造公司已提出4,552,874元之工程詳細表,宏楷公司並未舉證就宏楷公司與偉宏營造公司就協調會中曾經出現上開「工程詳細表」有哪些工程之項目、數量變更須待偉宏營造公司確認,是本院自以偉宏營造公司所提出經核算4,552,874元工程詳細表作為本件工程追加工程款之金額。偉宏營造公司請求宏楷公司給付追加之土建工程追加款為4,552,874元,依法有據,自應准許。
六、按民法第334條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債務互相抵銷。是抵銷之要件有「當事人互負同種類標的之債務,雙方所負債務均屆清償期。依債務性質及法律之規定適於抵銷。當事人未預先表示反對之意思。」,另抵銷為消滅債務之單獨行為,只須與民法第334條所定之要件相符,一經向他方為此意思表示,即生消滅債務之效果,原不待對方之表示同意。是宏楷公司請求如附表所示瑕疵修補費1,086,800 元、請求偉宏營造公司返還溢領機電工程款3,655,825元,合計4,742,625元,與偉宏營造公司主張抵銷其對宏楷公司土建工程追加款4,552,874元後,偉宏營造公司尚應給付宏楷公司「189,751元」{計算式:(1,086,800元+3,655,825元)-4,552,874元=189,751元)},為有理由。另偉宏營造公司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出反訴請求宏楷公司給付897,049元(土建工程追加款4,552,874元-應返還機電工程款3,655,825元=897,049元),及自答辯暨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七、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0年10月14日送達宏楷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卷第73頁),故宏楷公司就勝訴部分請求偉宏營造公司自110 年10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八、綜上所述,宏楷公司對偉宏營造公司就本件工程瑕疵修補損害賠償可請求金額為1,086,800元、要求返還溢領機電工程款3,655,825元,均為有理由;偉宏營造公司於簽訂協議書後一個月已取得使用執照,就其餘工程有何「未盡全力改善」部分,未見宏楷公司舉證證明,故宏楷公司依系爭協議書第三條約定請求偉宏營造公給付500萬元之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偉宏營造公司就土建工程追加款已提出工程明細表核算金額為「4,552,874元」,未見宏楷公司舉證證明工程明細表的項目、數量有何不正確,故偉宏營造公司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宏楷公司給付土建工程追加款「4,552,874元」,應予准許,均如前述。是本件工程經偉宏營造公司主張抵銷「4,552,874元」後,宏楷公司可請求之金額為「189,751元」{計算式:(1,086,800元+3,655,825元)-4,552,874元=189,751元)},逾此範圍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宏楷公司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為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後准許之。至宏楷公司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偉宏營造公司之反訴,經其主張抵銷後,已無土建工程追加款可已領取,其反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暨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加予論述,附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宏楷公司之本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偉宏營造公司之反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岢禛附表一:
編號 鑑定項目 鑑定結果 解決方式 修繕經費 1 編號1:大門口大理石階梯持續吐出白色髒污,雨後須清洗髒污 ㈠鑑定結果:本項鑑定標的物白色髒污實為白華現象,係為石材鋪設時黏貼及填縫未確實,石材及水泥間有縫隙發生,導致雨水滲入與水泥產生化學作用,產生白色髒污。 ㈡解決方式:本標的物原石材上已產生之白色髒污,本可以以稀釋鹽酸刷洗即可清除並小心敲除石材後可重新鋪貼方式處理,惟目前坊間施工方式易於敲除石材時造成石材損傷建議敲除石材後重新鋪貼該處地坪,重新鋪貼石材時需確實黏貼及填縫避免雨水滲入內部造成產生酸鹼不平衡之化學變化。 ㈢修繕經費:新臺幣127,000元 2 編號4:警衛室廁所外,南面外牆抿石裂開 ㈠鑑定結果:應為圍牆柱與牆體銜接處施工不良造成裂縫導致抿石子裝修面破裂。 ㈡解決方式:將柱與牆體銜接處裂縫敲擊深度約5CM之V字形溝槽進行裂縫修補,再將原裂縫範圍左右向外擴大30CM敲除抿石子裝修面,重新施作抿石子裝修面。 ㈢修繕經費:新臺幣13,500元 3 編號5:下雨後,地下室截水溝溢水,停車空間、機房區出現大範圍積水問題 ㈠鑑定結果:經現場勘查截水溝斷面尺寸30*24.4(寬*深)核對原告提供之施工圖圖面(附件七)30*55CM(寬*深)略實差異之情形,且被告已於截水溝底部鑽有3處3”排水孔,直接排入下方筏基蓄水池,經原告陳述溢水之情形皆發生於當日有瞬間強降驟雨之情形時,截水溝才會有宣洩不及導致溢水之情事,故經研判造成溢水及宣洩不及之情形,應係降雨量過大筏基內雨水未能即時溢流至後端抽水機處立即啟動抽水機制為主要原因。 ㈡解決方式:建議惟恐瞬間強降雨筏基間連通管無法即時宣洩雨水至其他水池造成滿水位發生溢水情形,建議於截水溝直下方筏基水池加裝抽水泵浦解決問題。 ㈢修繕經費:新臺幣133,000元 4 編號6:下雨後,碼頭內車輛卸貨區積水 ㈠鑑定結果:本項鑑定標的物積水部分,經現場進行高程測量,其測量結果顯示,碼頭內車輛卸貨區高程確實低於鐵捲門入口處 高程。 ㈡解決方式:於該處地坪敲除打毛深度需5CM以上混凝土,敲除後鋪設鋼筋網澆至20CM以上與原地坪同配比之混凝土,並施作洩水坡度至入口處。 ㈢修繕經費:新臺幣41,000元 5 編號7 :女廁北面插座上方的磁磚滲漏水 ㈠鑑定結果:本項鑑定標的物磁磚滲水部分,經現場勘查研判應屬窗邊水泥砂漿崁縫有縫隙,雨水沿牆體縫流至插座上方滲出磁磚表面。 ㈡解決方式:於該窗邊混凝土及牆體表面磁磚,尋找牆壁裂縫以高壓 發泡劑注射填補裂縫以及窗邊以水泥砂漿崁縫,再者將牆面磁磚重新鋪貼恢復原狀。 ㈢修繕經費:新臺幣10,000元 6 編號8:硬化地坪坑洞修補區塊太多,且很多修補面已脫落。 ㈠鑑定結果:本項鑑定標的物硬化地坪坑洞修補區塊多且脫落部分 ,經現場勘查以位於三樓層最嚴重,確實有許多裂縫及坑洞產生,雖被告已有進行修補,但仍有修補後剝落形成之坑洞。 ㈡解決方式:於裂缝及坑洞較密集處,以一完整區塊為範圍該處敲除表面硬化地坪,再重新施作硬化地坪恢復原狀方式處理。 ㈢修繕經費:新臺幣360,000元 7 編號9:加工區外東側,機車必經之處,雨天地面低窪積水 ㈠鑑定結果:本項鑑定標的物積水部分,範圍約為4.5M*3.6M經現場進行高程測量,其測量結果顯示,該處高程確實低周邊處高程。 ㈡解決方式:於該處壓花RC地坪敲除至土壤表面,敲除後鋪設鋼筋網澆置與周邊地坪同高之混凝土(需施作洩水坡度)及壓花地坪。 ㈢修繕經費:新臺幣75,000元 8 編號10:509運動室木門有瑕疵,無法主常關閉 ㈠鑑定結果:本項鑑定標的物無法正常關閉部分,被告已修復完成 現已可正常開啟,惟木門上尚有掉漆部分未處理需進行補漆作業。 ㈡解決方式:針對木門上尚有掉漆部分進行補漆作業。 ㈢修繕經費:新臺幣2,200元 9 編號11:天花板管道間滲漏水 ㈠鑑定結果:本項鑑定標的物滲漏水部分有三處皆發生於管道間處 ,人員無法直接進入管道間由內部勘查檢視,又因該處相對外牆位置貼有面磚無法直接以目視檢視裂縫情形及屋頂鋪設隔熱磚及防水層,需移除和磨除防水層後方能檢視是否有裂縫產生。現場經告訴人陳述滲漏水皆發生於有降雨時間,故排除因管線破損造成滲漏水原因,經判斷裂缝應產生於樓板與銜接處造成滲漏水。 ㈡解決方式:移除1至屋頂層該處輕隔間(保留骨架)及移除隔熱磚和磨除防水層後應委託專業抓漏廠商檢測裂縫產生位置,確認裂縫位置後以高壓注射防水劑,注射後敲除裂缝周邊混凝土,敲除後以1:2水泥砂漿+防水劑粉刷處理。 ㈢修繕經費:新臺幣268,000元 10 編號12:牆面及天花板多處滲漏水及裂縫待處理 ㈠鑑定結果:本項鑑定標的物有多處發生滲漏水經勘查裂縫產生應係於牆體和樓板進行混凝土澆置時所產生冷縫造成滲漏水,現場被告已以高壓注射防水劑防堵滲漏水,目前無滲漏水情形發生。 ㈡解決方式:本項鑑定標的物有多處已使用高壓注射防水劑防堵滲漏水,但尚有未修補部分之裂缝建議以使用此方法進行防堵參漏水,防堵後進行膽面和樓板底面裂縫修補及水泥漆批土粉刷。 ㈢修繕經費:新臺幣78,500元 11 編號13:B樓梯平台天花板燈具旁有漏水 ㈠鑑定結果:本項鑑定標的物發生於屋頂突出物樓梯間上方樓板位置產生裂縫雨水滴落於天花板造成參漏水情形發生。 ㈡解決方式:本項鑑定標的物建議使用高壓注射防水劑防堵滲漏水 ,防堵後進行樓板底面裂縫修補及水泥漆批土粉刷。 ㈢修繕經費:新臺幣7,400元 12 編號19:消防排煙設備施工錯誤,與圖面不符 ㈠鑑定結果:本項鑑定標的物經現場勘查及比對圖說發現原設計該間係有裝修天花板(附件八)故排煙設備係由下方設置吸煙口,惟苗栗縣消防局現場完工會勘時尚未天花板,被告裝設之消防排煙設備係由下方設置吸煙,該消防排煙設備施工確實與圖面不符。 ㈡解決方式:本項鑑定標的物現場以依據原設計圖說裝設天花板,惟消防排煙設備吸煙口設置仍以苗栗縣消防局現場完工會勘時由上方吸煙設置與原設計及消防法規不符,該排煙設備應調整吸煙孔設置位置(改由下方吸煙)解決。 ㈢修繕經費:新臺幣60,000元 13 現勘新增項目1 :露臺排水孔堵塞,同位置屋突一處排水孔亦同 ㈠鑑定結果:本項鑑定標的物經現場勘查該處露台及屋突排水管係同一管路,經勘查管線確實有堵塞情形位置應於地面層出水處至三樓板之間,當有降雨時雨水由三樓排水孔溢出,若有降雨時管路滿水露臺及屋頂皆有溢水之情形。三樓該排水孔已被原告封閉,故於屋頂行管路灌水檢測 ,於數分鐘後屋頂排水孔即發生溢水情形。 ㈡解決方式:本項鑑定標的物建議進行水管疏通若無法疏通時(水泥堵塞)則封閉排水孔不使用,因屋頂排水孔數量已充足,封閉該處排水孔無影響屋頂排水。 ㈢修繕經費:新臺幣8,200元 14 現勘新增項目3:車道下EPOXY破損須維修復原 ㈠鑑定結果:本項鑑定標的物經現場勘查車道下地坪EPOXY破損部分,係因車道截水溝溢水再經車輪頻繁輾壓造成破損。 ㈡解決方式:本項鑑定標的物建議俟鑑定項目-編號5車道截水溝溢水情形解決後,將原EPOXY地坪破損範圍磨除重新施作EPOXY地坪。 ㈢修繕經費:新臺幣111,500元 15 補充鑑定1:系爭建物地下室人孔蓋位置錯誤,是否導致原告無法正常檢查維護位於地下室之筏式基礎?是否導致地下室宣洩雨水不易?如是是否可修復,修復金額為多少? ㈠鑑定結果:補充鑑定標的物-地下室筏式基礎上方人孔位置數量有誤部份:經現場進行勘查清點核對施工圖說地下室筏式基礎上方人孔位置數量,現場方形人孔數量為6個;施工圖面8個,確實缺少二處且有位置不相符之情形,圓形人孔現場數量為5個;圖面5個;數量及位置與圖說相符。有關人孔數減少及位置不符之因素,對於該處筏式基礎檢查及維護上確實有無法正常進行之虞。另因筏式基礎中雨水宣洩順暢與否,係與筏式基礎內設置之連通管有關與人孔蓋數量及位置無關。 ㈡修復方式:本項本標的物是可修復,被告可將位置錯誤及未施作之人孔蓋依據原施工圖位置施作完成,以符合原設計及正常使用。 ㈢修繕經費:新臺幣60,000元(鑑定報告誤載為新臺幣27,500元) 16 補充鑑定2:編號6-此部分原告以接管2年,是否過度使用之自然耗損,或因被告施工有瑕疵,請補充鑑定其因果關係? ㈠鑑定結果:補充鑑定標的物-碼頭卸貨區積水部份:經現場進行目測勘查,於該區域範圍牆體與地坪銜接處未見有裂縫之情形,與過度使用自然損耗無關,故判斷如同前次鑑定結果相同,該處範圍係因施工誤差高程低於鐵捲門入口處高程導致雨水流入造成積水。 17 補充鑑定3:編號7-此部分原告以接管2年,是否過度使用之自然損耗,或因被告施工有瑕疵,請補充鑑定其因果關係? ㈠鑑定結果:補充鑑定標的物-北面女廁插座滲水部份:現勘時未見有滲水之情形,惟見有滲水乾掉留下之水痕痕跡,故判斷如同前次鑑定結果相同,應屬窗邊水泥砂漿崁縫有縫隙,雨水沿牆體裂縫流至插座上方滲出磁磚表面,與過度使用自然損耗無關,應屬被告施工瑕疵造成縫隙或崁縫不實造成縫隙。 18 補充鑑定4:編號11-是否確實有裂縫?如是,有裂縫是否因被告施工造成瑕疵? ㈠鑑定結果:補充鑑定標的物-天花板管道間滲水部份:於會勘當天因未下雨該處未見有滲水之情形,僅見該處直下方放置有盛水用之容器。另至該處直上方屋頂處管道間內以燈光照明略見管路穿牆處管線下方有滲水水滴殘留,依此判斷管道間滲水原因係因穿牆處因水泥砂漿填縫未確實或者是該處因不同材質(PVC管及混凝土)無法完全黏著產生有裂縫,雨水從此處滲入滴落至地下室造成積水。另五樓頂板管道間滲水部分,經現場勘查發現管道間牆體與頂板銜接處確實有滲水情形。 ㈡解決方式:經現場勘查後確定滲水發生原因與原鑑定報告書不同,提出解決方式如下:將屋頂管線穿牆處周邊混凝土敲除及管線拆除,埋設穿牆套管後重新接合管線,接合後組立模板澆置混凝土使混凝土與套管緊密結合,套管與管線之縫隙以Silicone及發泡劑包覆避免滲水。另五樓頂板管道間(範圍約1.5M*0.3M)滲水部份建議以高壓注射防水劑(EPOXY)每間距20公分注射一劑方式處理。 ㈢修繕經費:新臺幣27,500元(鑑定報告誤載為新臺幣60,000元) 19 補充鑑定5:現勘新增項目3-此部分以接管2年,是否過度使用之自然損耗,或因被告施工有瑕疵,請補充鑑定其因果關係? ㈠鑑定結果:補充鑑定標的物-地下室EPOXY破損凸起部份:經現場進行勘查地下室EPOXY破損凸工起處皆位於汽車坡道與地下室入口處,經判斷如同前次鑑定結果相同該處便是因強降雨時雨水沿汽車坡道往下流,截水溝宣洩不及漫流至地下室該處造成積水,因經常性積水再經車輪頻繁輾壓造成破損及凸起,此現象並非為過度使用之自然耗損。附表二:
編號 鑑定項目 修繕費用 修繕費用(更正後) 原告請求 1 編號1:大門口大理石階梯持續吐出白色髒污,雨後須清洗髒污 127,000元 127,000元 127,000元 2 編號4:警衛室廁所外,南面外牆抿石裂開 13,500元 13,500元 13,500元 3 編號5:下雨後,地下室截水溝溢水,停車空間、機房區出現大範圍積水問題 133,000元 133,000元 133,000元 4 編號6:下雨後,碼頭內車輛卸貨區積水 41,000元 41,000元 41,000元 5 編號7:女廁北面插座上方的磁磚滲漏水 10,000元 10,000元 10,000元 6 編號8:硬化地坪坑洞修補區塊太多,且很多修補面已脫落。 360,000元 392,000元 392,000元 7 編號9:加工區外東侧,機車必經之處,雨天地面低窪積水 75,000元 75,000元 75,000元 8 編號10:509運動室木門有瑕疵,無法主常關閉 2,200元 2,200元 2,200元 9 編號11:天花板管道間滲漏水 補充鑑定4:天花板管道間滲漏水 268,000元 27,500元 60,000元 10 編號12:牆面及天花板多處滲漏水及裂縫待處理 78,500元 78,500元 78,500元 11 編號13:B樓梯平台天花板燈具旁有漏水 7,400元 7,400元 7,400元 12 編號19:消防排煙設備施工錯誤,與圖面不符 60,000元 0元 0元 13 現勘新增項目1:露臺排水孔堵塞,同位置屋突一處排水孔亦同 8,200元 8,200元 8,200元 14 現勘新增項目3:車道下EPOXY破損須維修復原 111,500元 111,500元 111,500元 15 補充鑑定1:地下室人孔蓋位置及數量錯誤修正 60,000元 60,000元 27,500元 16 補充鑑定4:天花板管道間滲水 27,500元 合併入編號9 合併入編號9 合計 1,382,800元 1,086,800元 1,08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