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法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鄭佩香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財團法人友旺兒童文教基金會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110 年2 月11日起展延至110 年8 月11日止。

理 由

一、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又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34 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109 年8 月10日就任為財團法人友旺兒童文教基金會之清算人,經本院於109 年12月23日以苗院雅民觀109 法21字第31780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剩餘財產繳庫手續繁瑣,致無法於期限內清算完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 年度法字第21號卷核閱無訛,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怠忽清算職務情事,且確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其聲請自無不當,應予准許,爰准許本件清算自聲請人就任6個月屆滿即110 年2 月10日後,展延清算期間為110 年2 月11日起至110 年8 月11日止。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劉家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展期
裁判日期: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