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5號聲 請 人 譚垂國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 日內,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民事聲請狀」,於聲請人欄位係記載「譚垂國」,惟於具狀人欄位卻記載為「張薰和」,是本件聲請之聲請人究為「譚垂國」或「張薰和」?應具狀補正,並說明聲請人與財團法人聖心明愛文化基金會(下稱系爭基金會)有何利害關係而得聲請變更系爭基金會之捐助章程。如聲請人欲選任張薰和為代理人,應提出委任狀。
二、系爭基金會之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
三、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之理由。
四、法人之登記證書。
五、本件有無經過董事會或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如有應提出向主管機關就會議紀錄備查之函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