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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號抗 告 人 謝祥彥代 理 人 謝其燈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8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陳秋錦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22-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