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苗簡字第365號原 告 謝文漳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複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
鄒宗育被 告 藍淑真
徐錦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複代理人 陳育騰律師
鍾佩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梨澤花因積欠原告債務,將其持有之由被告藍淑真簽發、被告徐錦泉背書、票號AG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發票日民國110年5月25日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交付予原告,以此抵償債務。嗣原告於110年5月25日提示,遭付款人即陽信銀行成功分行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利息等語。
並聲明: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500,000元,及自110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⑵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⑶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抗辯:
(一)系爭支票係被告遭訴外人許榮唐、吳采靜之恐嚇、脅迫而簽發及背書,被告已於110年6月4日以存證信函撤銷發票之意思表示,並提起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亦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110年度全字第45號假處分事件,經裁准在案,士林地院亦於110年5月24日以執行命令禁止許榮唐、梨澤花、吳采靜就爭支票為付款提示及轉讓。系爭支票既於110年5月24日受強制執行,原告係於執行命令期日後取得系爭支票,依強制執行法第140條準用第51條第2項規定,對於被告等不生效力,被告自無付款義務。
(二)又系爭支票背面所載之提示帳戶係梨澤花於彰化銀行所開立,梨澤花於系爭支票遭退票後始轉讓予原告,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又梨澤花為許榮唐之配偶,不可能不知被告遭許榮唐恐嚇而取得系爭支票之情事,則梨澤花係惡意取得系爭支票,且無相當對價取得,依票據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梨澤花無票據上權利。故梨澤花轉讓系爭之支票予原告,原告仍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⑶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查系爭支票經被告藍淑貞對許榮唐、梨澤花、吳采靜等人向士林地院聲請110年度全字第45號假處分事件,並於110年5月20日經裁定於被告供擔保後,許榮唐、梨澤花、吳采靜等人不得就系爭支票為付款提示及轉讓,並核發士林地院110年5月24日執行命令。嗣許榮唐、梨澤花、吳采靜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087號裁定變更系爭支票之擔保金額為22,125,000元,被告乃依該裁定提存增加之擔保金額13,525,000元等情,有上開假處分裁定(卷第181至193頁)、士林地院110年5月24日執行命令(卷第45頁)、士林地院110年度存字第1006、1833號提存書(第197至199頁)等件在卷可憑。可證被告所辯系爭支票業經裁定假處分確定,並於110年5月24日經士林地院核發執行命令,禁止許榮唐、梨澤花、吳采靜為付款提示及轉讓乙節為真。
基此,許榮唐、梨澤花、吳采靜等人於上開110年5月24日執行命令核發後,即不得將系爭支票轉讓第三人至明。
二、再查,系爭支票背面所載之提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經本院函詢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確認該帳號為梨澤花所有;復函詢關於梨澤花抽回系爭支票之情形,經覆以:
「發票日:110.5.25、票號:AG0000000、退票提領日:110.5.27」等語在卷(卷第59頁、第157頁)。可知梨澤花係因提示未獲兌現後,而於110年5月27日將系爭支票自提示銀行取回,再轉讓予原告,是轉讓時點必為5月27日之後;此亦為原告所自承:係於退票後取得系爭支票(卷第64頁)。然假處分之執行命令係於同年5月24日核發,足認梨澤花係於假處分執行後始轉讓系爭支票與原告無疑。
三、按假處分之執行,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次按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強制執行法第140條、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承上二、所述,原告係於系爭支票經假處分後,始經假處分之債務人梨澤花轉讓取得,依上開規定,該轉讓行為對於假處分債權人即被告不生效力,故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行使票據權利。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系爭支票之票款及利息,依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就原告取得系爭支票是否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及被告等是否受第三人恐嚇而簽發系爭支票等之攻防及舉證,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本院自無審酌必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陳映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