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苗簡字第 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簡字第46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聲請閱卷,閱卷後10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到院,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書狀繕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主張其為被告范君賜之債權人,訴請撤銷繼承人范君賜與被告范榮源、范君仲、范君全及范君豪就繼承被繼承人范張秀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此有原告起訴狀在卷可參。惟被繼承人范張秀雲所遺之財產除系爭不動產外,尚有其他財產,此有卷附之原案登記資料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考,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撤銷遺產分割協議訴訟,自應以被繼承人范張秀雲所遺之全部遺產主張分割,始為適法,則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顯有部分漏載而要件不備,應予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附表:

編號 請求塗銷之標的 (苗栗縣大湖鄉南昌段) 1 1194地號土地 2 1195地號土地 3 122建號建物(建物門牌:苗栗縣○○鄉○○村0鄰○○路00號)

裁判日期:2021-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