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438號原 告 楊紳富被 告 陳智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債權不存在共計新臺幣(下同)360,000 元,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3,860 元,該裁定已於110 年
6 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憑,原告之訴不符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亦未遵期補正,依上所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