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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苗簡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簡字第6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騰晟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秦宏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傅文德

劉樺蔓上列當事間因110年度苗簡字第614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8,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