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苗簡字第619號原 告 姚慶龍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複代理人 陳逸律師被 告 姚清義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