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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苗簡字第 7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苗簡字第741號原 告 徐秀君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1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裁判日期:202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