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苗簡字第734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沈明芬莊子賢律師
參 加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被 告 賴碧玉
賴陳秀連妹
賴書章
賴文章
賴碧珠
古婉萍古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參加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賴陳秀連妹、賴書章、賴文章、賴碧珠、古婉萍、古萱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俱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賴碧玉與原告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133,49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原告已取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0年司促字第602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又被告賴碧玉之被繼承人賴毓衡於107年1 月10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被告賴碧玉、賴陳秀連妹、賴書章、賴文章、賴碧珠(下稱賴碧玉等5人)。若被告賴碧玉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理應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詎被告賴碧玉為逃避強制執行,竟於同年4 月12日與其他繼承人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下稱系爭協議),並於同年月16日由被告賴陳秀連妹單獨為如附表編號1-7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繼承登記,如附表編號8-13所示之遺產亦由被告賴陳秀連妹取得。另如附表編號14、15所示汽、機車(下分稱系爭汽車、系爭機車)則分別由被告賴文章之前妻被告古婉萍、女兒被告古萱取得。被告賴碧玉之行為等同將應繼承之財產權利無償贈與被告賴陳秀連妹等人。被告賴碧玉之無償行為減少其積極財產,有害於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賴碧玉等5人間就系爭遺產於107年4月12日所為系爭協
議之債權行為及於同年4月16日就系爭土地之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㈡被告賴陳秀連妹應將系爭土地於107年4月16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㈢被告賴陳秀連妹應將如附表編號8所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之納稅義務人回復變更為被繼承人賴毓衡。
㈣被告賴陳秀連妹應將如附表編號9-13所示之存款(下稱系爭存款)返還予全體被告。
㈤被告古婉萍應將系爭汽車車籍變更登記為全體被告。
㈥被告古萱應將系爭機車車籍變更登記為全體被告。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賴碧玉等5人均抗辯:被告賴碧玉長期居住在桃園,甚
少照顧其父賴毓衡,更未曾給付賴毓衡或其母即被告賴陳秀連妹扶養費,甚至長期將子女交由兩老照顧,且被告賴陳秀連妹過去幫被告賴碧玉支付很多錢。又被告賴碧玉等5人亦議定被告賴碧玉毋須負擔將來對賴毓衡之祭祀費用,所以未獲分配系爭遺產。被告賴陳秀連妹僅於系爭協議前、後各給付被告賴碧玉6萬元、20萬元,作為其未獲分配任何遺產之補償等語。被告賴碧玉另以:被告賴陳秀連妹以前和賴毓衡一起做水泥工很辛苦,故全體繼承人均同意由被告賴陳秀連妹一人分得;被告古婉萍取得系爭汽車,係為了載被告賴陳秀連妹回診,系爭機車則因老舊而給予被告古萱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㈡被告古婉萍、古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經查,被告賴碧玉積欠原告本金133,497元及利息、違約金
;其父賴毓衡死亡後遺有系爭遺產,被告賴碧玉與同為賴毓衡之子女即被告賴書章、賴文章、賴碧珠,及賴毓衡之配偶即被告賴陳秀連妹於107年4月12日簽訂系爭協議,由被告賴陳秀連妹單獨分得系爭土地、建物,系爭存款則扣除喪葬費之餘額由被告賴陳秀連妹獨得;另系爭汽車、機車則給予被告賴文章前配偶即古婉萍、女兒即被告古萱等節,業據原告提出桃園地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025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21-25頁),並有分割繼承登記資料(見本院卷第51-69頁)、房屋稅籍證明書(見本院卷第147頁)、車籍資料(見本院卷第151頁)、土地登記謄本(見本院卷第157-163頁)在卷可查,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以認定。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
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 項或第2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否認繼承對其發生效力之意思表示,即消滅繼承效力之單獨行為。而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係於繼承開始後,未於法定期間拋棄繼承權,嗣就其已繼承取得之財產予以拋棄,與拋棄繼承權之性質迥然有別。又繼承權之拋棄,固不許債權人依民法第244 條第1項規定撤銷之。惟如拋棄因繼承所取得之財產,而將繼承所得財產之公同共有權,與他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分割協議,倘因而害及債權者,債權人自得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行使撤銷權(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271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繼承權固為具有人格法益之一身專屬權利,惟於繼承人未拋棄繼承,而本於繼承與其他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時,該公同共有權已失其人格法益性質,而為財產上之權利。從而,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係公同共有人間就公同共有物所為之處分行為,倘全部遺產協議分割歸由其他繼承人取得,對未分割取得遺產之該繼承人而言,形式上係無償行為,若害及債權人之債權實現,債權人應得提起民法第244 條第1 項之撤銷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 號、第7 號審查意見參照)。依上開說明,被告賴碧玉已繼承系爭遺產,而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時,系爭遺產已失其人格法益特質,而為財產上權利,故原告得提起本件遺產分割協議之撤銷訴訟。
㈢再按民法第244 條第1 、2 項所稱之無償或有償行為,係
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行為有無互為對價關係之給付為其區別標準(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98號、95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賴碧玉等5人抗辯:
被告賴碧玉長期居住在桃園,甚少照顧其父賴毓衡,更未曾給付賴毓衡或其母即被告賴陳秀連妹扶養費,甚至長期將子女交由兩老照顧,且被告賴陳秀連妹過去幫被告賴碧玉支付很多錢。又被告賴碧玉等5人亦議定被告賴碧玉毋須負擔將來對賴毓衡之祭祀費用,所以未獲分配系爭遺產。被告賴陳秀連妹僅於系爭協議前、後各給付被告賴碧玉6萬元、20萬元,作為其未獲分配任何遺產之補償等語,並提出被告賴陳秀連妹之提領存摺為證(見本院卷第281、283頁)。按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與金錢錙銖必較之買賣交易不同,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否分割或如何分割,繼承人間協議時通常考量彼此間及對被繼承人情感上之付出,並包含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扶養程度、被繼承人給予繼承人生前財產之情形,含融長輩、被繼承人之意願、各繼承人盡孝父母或扶養家庭成員之程度等考量,不能逕以被告賴碧玉未獲遺產,即逕認為欠缺對價。被告賴碧玉等5人均為賴毓衡之繼承人,系爭協議約定遺產中之全部房地、存款皆分歸予被告賴陳秀連妹,其他子女繼承人均未獲分配,業如前述。復查,被告賴陳秀連妹為賴毓衡之配偶,為被告賴碧玉、賴書章、賴文章、賴碧珠之母親,現年約八十旬,而法定繼承人中僅被告賴陳秀連妹仍設籍及住居於系爭建物(參照各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衡情系爭土地及建物、存款,係其與賴毓衡一同生活、工作大半輩子、夫妻相互協力所積累之財產,且亦可想見子女係由被告賴陳秀連妹拉拔長大成人,故子女全體基於敬重母親之情誼,暫不分產,優先將系爭土地、建物、存款等財產全部分配予被告賴陳秀連妹,令其住居及維持生活,以安享晚年,符合社會常情。原告既不能另舉證證明被告賴陳秀連妹係毫無奉獻而無償取得系爭遺產。則即使被告賴碧玉等5人所提出之提款存褶,尚不足以直接證明被告賴碧玉於系爭協議作成前後曾受領補償,仍足認被告賴碧玉等5人其餘有關母親持家付出之抗辯,堪以憑採。故系爭協議之作成及遺產之分配並非欠缺對價之無償行為,是原告無從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系爭協議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其進而請求被告賴陳秀連妹塗銷登記、回復納稅義務、返還存款,及被告古婉萍、古萱變更車籍登記,均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被告賴碧玉等5人間之系爭協議及遺產分配已綜合評價,由被告賴陳秀連妹單獨取得系爭遺產,其他子女均分文未取,非不具對價之無償行為。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賴碧玉等5人就系爭遺產於107年4月12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同年4月16日就系爭土地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被告賴陳秀連妹將系爭土地於同年4月16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及將系爭建物之納稅義務人回復變更為被繼承人賴毓衡、返還系爭存款予全體被告;被告古婉萍、古萱分別將系爭汽車、機車車籍變更登記為全體被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6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附表:
編號 賴毓衡遺產 權利範圍 受分配者 1 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1 賴陳秀連妹 2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1 3 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1 4 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3 5 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3 6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1/1 7 苗栗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3 8 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街0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 1/1 9 苗栗市農會存款15,854元 1/1 10 苗栗嘉盛郵局存款278,627元 1/1 11 苗栗嘉盛郵局定期存款400,000元 1/1 12 苗栗嘉盛郵局定期存款500,000元 1/1 13 苗栗嘉盛郵局定期存款1,000,000元 1/1 14 三陽0269-KY汽車 1/1 古婉萍 15 山葉MHU-5816機車 1/1 古萱